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合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106室。
法定代表人:梁毅。
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南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3。
法定代表人:王敬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合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南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网络资金等进行调查及现场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牌照号码为粤C6E022、粤CRS553、粤CRS137的小型汽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上述车辆具体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其申请债权727 832 元未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3月23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