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珠海支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达,该支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星,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传印,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珠海支队与被执行人王传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9)粤7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 586.75元,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闽A5937T 的小型汽车,但因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该车具体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扣除申请执行人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 20 186.75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二O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