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启国,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执行人:李少华,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启国与被执行人李少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9)粤7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亦未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以及现场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茂名市河东为民路的房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已在本院另案拍卖,但经二次拍卖均流拍,未能处置,已在该案提交参与分配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债权31 410 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并于2020年4月16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