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吴德国,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细杰,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敏,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吴德国与被执行人罗细杰申请海事支付令一案,本院(2018)粤72民督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同意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并于以后每月25日前偿付3万元直至付清1 353 000元。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72执58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二O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