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航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联蒲州西路忠心巷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品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力飞,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航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下圩镇镇府前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航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航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网络资金等,以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债权227 774元未能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二O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