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光忠,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海丝明港国际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富裕路世界风情步行街A11栋。
法定代表人:牟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忠与被执行人广西海丝明港国际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9)粤7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扣押被执行人所属“明港1号”轮,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对该轮实施扣押。2020年2月20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因申请执行人无力负担船舶拍卖保证金,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并解除船舶扣押,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138 207.50 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海丝明港国际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明港1号”轮的扣押;
二、终结(2019)粤72执4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