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渔政总队徐闻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镇东方二路12号。
被执行人:徐闻县川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西连镇水尾村北边海滩。
法定代表人:陈明富。
本院在执行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与徐闻县川海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粤72行审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以及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债权4 281 120 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8月24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练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