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渔政总队徐闻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镇东方二路12号。
主要负责人:李壮。
被执行人:徐闻县角尾乡角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角尾乡角尾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渔政总队徐闻大队与被执行人徐闻县角尾乡角尾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8)粤7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和网络资金以及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4 944 060元未能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月20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