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太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齐沙村田屯组。
法定代表人:藤睿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浩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椹川一横恒苑小区D幢402房。
法定代表人:邓景方。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太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东浩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粤7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以及现场调查,除从本院(2019)粤72执285号案拍卖被执行人所属“东浩1”轮所得款项中分配案件受理费4315元、扣押期间码头管理费106 020元,含生效判决确定的码头管理费2万元。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实现债权2万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于2020年8月11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72执4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练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