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
主要负责人:郭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保税区高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珠海保税区51号地同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厂房5楼5E-12之十
法定代表人:陈杰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保税区高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3 772 310.8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0 123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证券、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实现。2019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经审查后已移送立案。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追加被执行人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