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粤飞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北路75号之一21E02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罗力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肇阳,广东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薛定飞,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南木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粤飞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定飞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7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 727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肇庆货3828”、“粤肇庆货9028”两轮。经申请执行人和本院多次查找,但因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船舶行踪,本院未能对上述两轮实施扣押。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财产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本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执行款12 727元转移至本院(2018)粤72执167号案项下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