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2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41号。
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浩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椹川路一横恒苑小区D幢402房。
被执行人:邓景方,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北坡镇。
被执行人:邓景文,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北坡镇。
被执行人:谭文东,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
被执行人:邓景月,女,1982年2月22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东浩港口服务有限公司、邓景方、邓景文、谭文东、邓景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7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文东所属位于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湛川一横东侧恒苑小区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邓景方所属位于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白坭坡瓷厂宿舍西北角森禾花园的房产;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另案扣押了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浩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所属“东浩1”轮。在处置上述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文东、邓景方以上述房产属其唯一住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廉租住房或从拍卖价款中按当地廉租住房租赁标准拨付5-8年的租金。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回复本院,但未获回复,本院依法中止了对上述房产的拍卖;2020年4月27日,“东浩1”轮变卖成功,所得款项151万元。经公告和债权登记程序,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分配裁定,分配申请执行人款项52 624元。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8月11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72执2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