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恢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远海运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路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雪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亭武,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溢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10号1518房。
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明,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福建诚兴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96号维多利亚海湾2#楼2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大瀚洋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10号1518房。
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远海运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溢祥燃料有限公司、林明、福建诚兴燃料油有限公司、广东大瀚洋燃料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7)粤72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 489 056.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委托调查,除根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的商请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明提供作为抵押担保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配偶张楷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办公的9套房产移送该院等待处置,及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溢祥燃料有限公司所属“祥供6”轮、福建诚兴燃料油有限公司所属“福运929”轮因船舶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已作档案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郭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