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213号2单元401房。
法定代表人:张筱雯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晖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文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基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粤72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 414元,申请执行费11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委托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金源路33号百花园房和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CQR007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4月8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四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