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莫永信,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洋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坑田大街32号鱼珠智谷E-PARK创意园A11号。
法定代表人:翁美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永信与被执行人广州洋航船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粤72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9 442.97元,申请执行费11 39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四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