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31、532号
被执行人:黄培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培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粤72民初952、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12 988元、13 845元,共26 83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案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