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10至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丽云,女,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
申请执行人:聂均容,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吴坤龙,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覃惠明,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黄裕献,女,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珠妹,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培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申请执行人叶丽云、聂均容和吴坤龙、覃惠明和黄裕献分别与被执行人黄培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粤72民初951、952、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1 070 774.50元、921 284.50元、1 009 697.10元,申请执行费分别为13 108元、11 613元、12 49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