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法定代表人:陈业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亭武,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静,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海港锦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景怡园101-4-602。
法定代表人:张大彬。
被执行人:江西恒正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相山镇凤岗村委会新村。
法定代表人:叶长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海港锦源海运有限公司、江西恒正达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32 377元,申请执行费772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委托调查,除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新锦捷1”、“新锦达6”、 “建航168”、“锦源兴”轮4艘船舶,因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已作限制船舶权属处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