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C区2号厂房1108。
法定代表人:冯燕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杰,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钟志坚,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文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志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粤72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2 000元,申请执行费2780 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除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都城货8610”及 “海安3668”轮2艘船舶,因船舶下落不明无法实施扣押作限制船舶权属处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