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 LTD)与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 Limited)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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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4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余东旋街8号中心大厦20-98号(邮编059818)。

法定代表人:柳松,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圣,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旭,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 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34020层。

法定代表人:李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 LTD)与被执行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 Limited)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 2018)粤72认港1号之一、2019)粤72认港1号认可的首次和第二次终局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2 118 662.86元(折1760972.84美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9 519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 433 007.81美元,其中扣划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9 519元(折11 190.87美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 421 816.94美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有339 155.90元及有关利息等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112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徐春龙

              黄耀新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林晓彬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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