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3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东,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伙胜,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黄伙胜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9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2 387元,申请执行费24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进行现场调查,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00.01元,其中扣划申请执行费2486元,另2414.01元因申请执行人经多次通知未申请领款提存至本院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款尚有169 972.99元及有关利息等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徐春龙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郭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