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94号之一
被执行人: 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惠博大道228号一楼(罗阳镇鸡麻地村秀岭咀六组深坑地段)。
法定代表人:刘观环。
被执行人:李瑞萍,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李瑞萍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申请执行标的248 1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李瑞萍银行存款共23 898.22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瑞萍与张锦光共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瑞萍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车位及车牌号为粤AXE620和粤AR3Z08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款尚有224 270.78元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