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 华北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重庆道以南(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
法定代表人:胡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辉,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荣飞,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沃洋国际有限公司(WOL Ocean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151号安盛中心11楼(11/F., AXA Centre, 151 Gloucester Road, Wanchai, 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郑术伟,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远散货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沃洋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粤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 259 479.1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款完全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出境。2020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七月 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