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8至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正元,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薛埠镇。
申请执行人:夏其根,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
申请执行人:薛学红,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罕芳,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A612。
法定代表人:李冬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正元、夏其根、薛学红分别与被执行人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粤72民初1260、1261、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23 300元、39 800元、31 800元,申请执行费分别为250元、497元、37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除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98HM9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能控制处置作限制权属处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