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新辉,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汕头市千鹏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12号科技馆803房。
法定代表人:叶义章。
被执行人:叶义章,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辉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千鹏游艇有限公司、叶义章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粤7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3 570元,申请执行费235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委托调查,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义章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房产、位于广东省潮阳县房产;及位于广东省潮阳县棉城镇房产三处房产依法不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