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伟彬,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龙颈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禤梓豪,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梁镇辉,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伟彬与被执行人禤梓豪、梁镇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0 000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镇辉460.7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及查封被执行人禤梓豪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CN597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已作限制权属处分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尚有申请执行费2750元及执行标的款189 539.25元未实现。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