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彬与禤梓豪、梁镇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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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伟彬,男,19716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龙颈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梓豪,男,199210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梁镇辉,男,19893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伟彬与被执行人禤梓豪、梁镇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100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0 000,申请执行费2750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镇辉460.7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及查封被执行人梓豪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CN597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已作限制权属处分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尚有申请执行费2750元及执行标的189 539.25元未实现。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82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尹忠烈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林晓彬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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