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07号之一
被执行人:陆丰市瀛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东溪社区滨海花园三区B座903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河。
被执行人:林永河,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陆丰市瀛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林永河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粤7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11 274元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委托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永河所有的位于陆丰市甲子镇海滨路东侧滨海花园房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款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练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