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魏朝清,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金鸡镇。
被执行人:林敬修,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朝清与被执行人林敬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粤7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 483元,申请执行费28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委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8月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