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容奇水陆集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村创业路一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岚,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冰,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容奇水陆集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冰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0 079.63元,申请执行费24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83.61元,其中扣划2451元作为申请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4232.6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165 847.02元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7月1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