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事故调查表》是我国诚信诉讼的吹哨人——从诚信诉讼角度看海事诉讼中《海事事故调查表》的重要性

《海事事故调查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第一次规定对诚信诉讼作出的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船舶碰撞类案件审理中,《海事事故调查表》有利于快速查清案情事实,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举证负担,是民事诉讼和海事诉讼改革的方向,只能加强不能减弱。当前《海事事故调查表》使用效果不明显,既有法律上规定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消极填写和法官不专业图方便的原因,对此在修改海诉法时应予完善。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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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忠烈

摘要  《海事事故调查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第一次规定对诚信诉讼作出的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船舶碰撞类案件审理中,《海事事故调查表》有利于快速查清案情事实,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举证负担,是民事诉讼和海事诉讼改革的方向,只能加强不能减弱。当前《海事事故调查表》使用效果不明显,既有法律上规定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消极填写和法官不专业图方便的原因,对此在修改海诉法时应予完善。

关键词  诚信诉讼  《海事事故调查表》 加强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五軏,其何以行之哉?近代鲁迅认为,诚信为人之本。可见我国人民对于诚信的重视程度。作为社会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在庄严法庭上,当事人更应诚信,这也是为什么国外法院在证人作证时要求先起誓,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要求证人宣读保证书,保证陈述真实。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蔑视法律权威。

一、诚信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越来越重要

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是“帝王条款,临全法之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管是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均对此未作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导致我国民事诉讼中诚信度越来越低,法庭甚至成为谎言的天堂。虚假陈述,作假证,最后发展至虚假诉讼,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实现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法院强制执行。此情况愈演愈烈,大有燎原之势。至此,我国被迫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专门在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放在该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前作为第一款,以体现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即使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仍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01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询问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以保证据实陈述,如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将严重影响其主张事实的认定。对于证人,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但是,我国不诚信诉讼并未引出得到改善,被告不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热衷于当庭答辩搞突袭,原告在起诉时越来越不愿意全面陈述,也不愿意交全证据,原、被告都热衷于搞证据突袭,庭审演变成一场攻防突袭战,庭审效果和效率越来越差。而我国诉讼偏重于客观事实的查明,而不是法律事实,导致举证期限没有实质作用,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证据,举证期限形同虚设。最后发展成为直接挑战民事诉讼制度,利用诉讼逃避债务,逃避执行。鉴于虚假诉讼的普遍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最高院和最高检不得不于2018年联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刑事手段打击虚假诉讼。可见加强对诚信诉讼的法律规定,落实诚信诉讼制度有多重要多急迫。

二、海事诉讼法以《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形式首次规定诚信诉讼

水上交通事故与陆上交通事故有众多不同点,第一,事故现场很难保留,一旦发生船舶碰撞,水面不会留下事故痕迹;第二,水上交通事故很少有第三方目击证人,因事故一般发生在航行中,很少有他人近距离观看到事故发生的过程;第三,一旦发生事故后,由于船舶不能立即停住,致使停泊位置偏离事发现场;第四,有些事故在不知情情况下的发生,如浪损,由于没有直接发生接触,值班人员很难发现发生事故,造成寻找肇事船都很难,更不用说确定事故现场。

鉴于水上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条例》均规定特别的报告制度。《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条例》第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必须必须立即向海事行政机关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第六条规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向海事部门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要求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否则将被处罚。就《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填写的内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如下:(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六)其他有关情况。上述内容对于客观调查事故、正确判定事故责任至关重要,这也是《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条例》要求当事人如实提交的原因,否则将被处罚。对于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作了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均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如实填写,以确保查清事实,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文书样式,《海事事故调查表》要求填写的内容与《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大致相同,并且进一步规定在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之前,不能查阅对方的证据,当事人在无正当充分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不得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所作的陈述。《海事事故调查表》较好地辅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判明责任,亦可较好地避免或减少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情况发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当前《海事事故调查表》使用效果不好的缘由

1.受利益驱动,无制约规定,当事人消极填写。鉴于《海事事故调查表》在未获知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己方对案情重要事实作出全面陈述,该陈述会限制当事人在获知对方证据情形下回旋的余地,当事人担心先行作出的陈述,如果对方就此无证据证明就会变成自认而被法院采信,故当事人以各种理由不填写或者不充分填写,即使填写也是不如实填写,将所有责任都推给对方,以便在对方披露证据时给自己较大的回旋余地,争取最大的诉讼利益。笔者在审理一宗船舶碰撞案情中,当事人以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为其权利为由,要求不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笔者当场予以驳斥,指出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八十五条的规定,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为当事人义务,如果拒不填写,法庭将不能将对方证据交换给他,最终迫使该当事人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2.法官图省事,不重视。有不少法官认为,当事人填不填《海事事故调查表》无所谓,反正海事部门已经进行过事故调查,会出具海事事故调查报告。当事人即使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采信《海事事故调查表》,而是采信海事事故调查报告,故不愿再花精力去审查《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内容。其实这种想法非常有害,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海事部门调查取得的材料,必须程序合法,经过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确认,还必须无其他证据推翻,才能当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如果海事部门未作调查,或者调查了但未出具海事事故调查报告。前者如有一宗船舶碰撞案情,由于事发时正处于台风登陆期间,海事部门人手紧张,对于非重大事故,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双方当时也同意,故海事部门未予调查,但是时隔几个月后和解不成,诉至法院,此时《海事事故调查表》作为当事人庭审前的陈述,起到固定案件事实重要作用,甚至成为确定事故责任决定性证据。此外,香港和澳门的海事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仅仅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不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此时责任的判定就需要依靠法官强大的航海专业能力,结合《海事事故调查表》,去伪存真,按照优势证据原则认定事实。最后,海事部门出具的海事调查报告,也只是作为优势证据存在,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翻,如果涉及推翻海事调查报告,《海事事故调查表》的作用就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认为《海事事故调查表》可有可无的法官,是以结论倒推过程,即先入为主采信海事事故调查报告得结论,进而否定《海事事故调查表》的作用,此思维与审判思维背道而驰,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海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强化《海事事故调查表》的规定

1.增加最大诚信条款。最大诚信制度最早规定在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要求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要最大诚信的作出陈述,该规定以解决海上保险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在水上事故案件中,由于现场的特殊性,当事人有趋利避害本能,很少会客观陈述全部事实。而我国的民事诉讼理念和民众对司法的要求,均追求案情客观真实,不满足于法律真实。作为我国诚信诉讼规定的鼻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时应针对海事案件特别是船舶碰撞案件的特殊性,加大对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和如实向法院按时提交证据的规定,如此既能保证最大限度查清客观事实,也能满足我国民众对司法的要求。虽然我国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虽作了一些规定,但远不能满足海事案件特别船舶碰撞类案件审理的需要。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三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该规定虽然较细,但是也不能满足海事案件审理的特殊需要要。

2.增加罚则。对于目前当事人消极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的情况,海诉法应新增相应的罚则。《海事事故调查表》有禁止反言的重要功能,如果一方当事人填写真实全面,而对方不如实填写,会导致如实填写一方处于不利地位,不如实填写的一方反而获益的情形。在英国,如果诉讼当事人不如实填写初步文书,法庭审理时不如实问答某些问题,其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是一种试图误导法官的行为,构成藐视法庭。鉴于此,笔者建议在海诉法修改时,对拒不按规定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训诫并责令其限期填写,如仍然拒不填写,法院可视情况对其罚款。对于故意虚假填写的,鉴于《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内容对船舶碰撞案件审理很重要,当事人陈述亦为民事诉讼证据之一,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规定法院可以视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论

《海事事故调查表》作为推动我国民事诉讼诚信诉讼的吹哨人,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诚信诉讼的规定。无论从诚信诉讼角度还是从经济诉讼角度来看,我国海诉法修改时,应对《海事事故调查表》填写予以加强,而不能削弱或取消。海诉法修改的终极目标应是,让法庭之上无谎言,让事实查明将变得简单,让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让我国海事司法走向世界,以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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