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王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刘某某受王某某雇佣,在珠海外伶仃岛捕捞鱼虾,在一次劳作中右眼受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经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某赔偿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95,272.6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刘某某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反映其父亲患了重病,抚养有一子上大学一女上中学,生活开支较大,其夫妻在珠海外伶仃岛承包渔船捕虾收入不稳定,少有积蓄,唯一的房产早已卖掉,恳请法院给予其时间慢慢偿还。
对上述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委托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在当地的房产情况予以核实,另一方前往珠海外伶仃岛进行现场财产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夫妻与他人合租岛上一间民居,生活条件较差,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出示租船协议,也表达了不是不愿还,实在暂时无力偿还的意思。为证实被执行人所说情况的真实性,执行法官随机询问了岛上向其收购捕捞虾的买方,买方证实被执行人王某某收入确实不高,仅能维持生活。执行法官还走访了周边小卖部,店主也证实被执行人生活拮据并常有欠费情况。
鉴于被执行人也属困难弱势群体,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约谈申请执行人,在告知其执行情况后,于2017年12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虽然终本结案了,但广州海事法院没有轻易放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时隔一年,执行法官再次与申请执行人一起,到外伶仃岛被执行人的家中开展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仍住在一间破旧的房子里,里面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也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即,执行法官向岛上的渔政大队和其他渔民了解到,王某某这一年来的收入十分有限,勉强够日常生活开支。刘某某虽然对财产调查的结果感到有点失望,但也心服口服。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于2018年9月3日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认为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在雇佣期间因伤致残,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人身赔偿金295,272.6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执行到位,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司法救助金8万元。
二、执行结果
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8年9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将救助金8万元通过银行付至申请人刘某某账户。
三、典型意义
1.对终本案件结案后如何进行财产调查具有示范意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该案终本结案后,执行法官仍然不放弃,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启动调查,确保终本的案件确实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2.终本案件与执行救助相结合,体现司法的温暖。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属于人身伤亡案件的受害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法院主动担当作为,为其依法提供执行救助,解决其燃眉之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