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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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舟公司)与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舟公司以“申舟1轮作为抵押物向横琴银行借款4000余万元,因未及时还款被横琴银行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申舟公司偿还借款。申舟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债务,横琴银行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立案并送达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债务,且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舟1” 轮仍在运营中。执行中,执行法官得知该轮正在温州某码头进行卸货,并在卸货完毕后驶离其他港口,船舶行踪无法掌握,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难以推进执行工作。在此情况下,一边制作扣押文书,请求浙江温州海事局协助对船舶进行监管,一边连夜乘机赶往浙江温州,顺利在该轮卸货完毕即将离港前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准许船舶停靠指定的锚地待处理。

但当执行法官完成扣押任务离船后,“申舟1”轮全体船员以申舟公司拖欠船员工资为由,采取以船舶强占卸货码头的办法来表达诉求,导致码头无法进行正常作业,当地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因此介入处理。码头经营人要求申舟公司处理船员欠薪问题无果,请求法院协助解决。

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赶回扣押地登轮处理。经过多方查明,证实被执行人通知威胁船员,称如果配合法院扣押,则不再支付船员工资;船员因为担心无法拿到自己的辛苦钱,就采取了罢工强占码头的极端做法。执行法官当即召集船员开会,耐心向船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所欠工资的登记工作,告知船员依法维权的程序和途径,并留下电话随时提供帮助。同时,通过船员转告被执行人,采取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经过执行法官的法律宣讲和耐心说服下,船员情绪逐渐稳定下来,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随即船舶离开码头驶往锚地待处理。执行法官返回处理的行为,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妥善回应了船员的切身利益诉求。码头管理方对广州海事法院干警公正、高效的处理结果表示感谢。

但船舶进入拍卖程序后,执行工作仍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有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该船舶拥有30%的所有权,要求法院停止拍卖。执行团队高度重视,马上召开会议,分析案情,核实案外人提交的材料,认为案外人的异议并不足以阻却拍卖程序。但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执行法官一方面将案外人异议提交立案部门立案审查,另一方面在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后继续进行拍卖,并以2715万元、溢价率62%高价成交。同时,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执行结果

“申舟1”轮评估价为2420万元,起拍价为1700万元,成交价为2715万元,溢价率高达62%。法院高效执行为当事人节约大量不必要的看船费用。横琴银行最终受偿25,801,895.52元。

三、典型意义

1.财产异地执行和处置。海事执行线长面广,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有不同于一般执行标的的变现程序,而且行踪不定,遍及全国。海事案件异地执行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本案就是异地执行船舶的典型案例。对执行法官来说,除了对法律法规熟稔于胸外,还必须考虑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准备好多套执行方案和预案,掌握好执行的时机与节奏。

2.妥善处理当事人执行异议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权利,该权利对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监督法院规范文明执行起到较大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执行,故意利用,或授意他人,滥用执行异议制度,故意不履行。执行法官要妥善慎重处理,既要识别和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又要评估滥用执行异议的风险,通过执行担保等措施推进评估拍卖工作,避免无意义的执行异议阻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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