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于2017年判决由香港被告李某某向内地原告赵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650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海事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调查工作。经核查,李某某在深圳拥有房产近30套,一起打包在银行抵押贷款300亿元。通过调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早在2007年就开始合作采矿,被执行人已经陆续投进去10多亿元,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投入生产,加上受其他投资项目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一边是申请执行人因为漫长的官司已经对被执行人充满怨气,刚立案就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一边是被执行人写来申请,表明其在内地有大量投资项目,并非故意拖欠、赖账,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时间以便资金周转,暂缓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否则对正在经营的众多投资项目将带来重大的损失,并表示自己正在收回投资,筹钱还款。
执行法官一边做好财产查控工作,一边寻觅妥善之策。首先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以落实担保来避免被法院采取如出入境限制、财产保全等措施,同时积极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向其解释本案的执行方案及可行性,消除怨气。经过不懈的努力,申请执行人终于同意由案外人提供8套房产作为担保,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宽限期内还清款项,否则请求法院依法处置担保财产,也同意暂时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但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然未主动履行,执行法官马上依法启动对担保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就在评估报告即将作出,担保房产马上挂网拍卖之际,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其项目已经洽谈成功,资金将在一个星期内就可以汇至法院。
二、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将所有案款共计4090万元一次性全部汇入法院账户,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1.体现善意执行的理念。利用执行担保,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在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之后,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采取限制出入境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让被执行人及时回内地经营其他项目,及时收回投资,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2.在涉港案件执行中树立法院的公信力。该案是省法院指定执行的涉港案件,广州海事法院树立公正、高效、文明的执行理念,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