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有东,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雷州市富荣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企水镇新华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哲,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有东与被执行人雷州市富荣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社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粤72民初127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 750元,申请执行费41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委托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所属“粤雷渔11198”轮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作限制权属等处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