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中国茂名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51号中燃大厦第六层南楼。
法定代表人:张保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豪,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围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坤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茂名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7)粤7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 726 896.14元,申请执行费19 6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围头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产,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停评估拍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线索,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标的款及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2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徐春龙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郭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