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恢15至30、32至35、3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新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坪岚路2号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黄贤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娜,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华宇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3。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执行人: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12号楼3层38。
法定代表人:李军。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新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华宇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527至542、544至547、549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72执异26至41、43至46、4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华宇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49 046.33元,及首次执行中于2019年4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华宇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牌号为粤xx的小型汽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款依次分配(2020)粤72执恢30、31、36、38号案5832.53元、13 836元、15 153.80元、14 224元。(2020)粤72执恢31、36、38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2020)粤72执恢15至30、32至35、37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1 201 626.40元,除(2020)粤72执恢30号案实现债权5832.53元外,均未受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7月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