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怡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镇福安村十二涌。
法定代表人:金林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裕,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何玲峰,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怡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玲峰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玲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玲峰所属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房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451 186.91元,申请执行费6668元,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9月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