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大道与深盐路交汇处西南侧海格云链大楼1号楼8008。
法定代表人:梅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渭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汝,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华宇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3。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执行人: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12号楼3层38。
法定代表人:李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华宇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华宇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珠海横琴华宇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粤xx小型汽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340 385.76元,申请执行费5006元,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7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