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志光,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
申请执行人:周泳,男, 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阳江市海运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海港小区南四巷九号。
法定代表人:林良兴。
被执行人:林良兴,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林良胜,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曾志光、周泳与被执行人林良兴、林良胜、阳江市海运渔业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72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良兴、林良胜、阳江市海运渔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95.81元,查封被执行人林良兴所属牌号为粤XX、林良胜所属牌号为粤xx的小型汽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汽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235 550元,实现债权3495.81元。申请执行费3433元,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9月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九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