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炳旭,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执行人:王新建,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
申请执行人陈炳旭与被执行人王新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特2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新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现场调查,除了限制其所属牌号为粤xx小型汽车办理所有权转移、抵押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汽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215 000元,申请执行费3125元,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6月2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