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炳旭与王新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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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炳旭,男,196810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执行人:王新建,男,198211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

申请执行人陈炳旭被执行人王新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特270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新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现场调查,除了限制其所属牌号为粤xx小型汽车办理所有权转移、抵押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汽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215 000元,申请执行费3125元,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629,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尹忠烈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冯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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