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仔与梁清毅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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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126   

申请执行人:李荣仔,男,19761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梁清毅,男,19718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李荣仔被执行人梁清毅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246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清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费203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142548.64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71,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尹忠烈   

              黄耀新  

 

 

 

 

二○二○年七月一日  

 

              冯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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