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李均森,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梁清毅,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李均森与被执行人梁清毅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清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费88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65 387.22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5月2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