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杰,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协华大道二十一层B2单元。
法定代表人:练成堂,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牌号为粤DA0303、粤DB2841的小型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所属“通成601”、“通成602”、“通成701”轮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小型汽车、船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费115 06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 47 668 395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7月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