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以西新保辉大厦主楼22H。
法定代表人:张先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市(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西海岸大厦7K。
法定代表人:梁宇飞。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执2158至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诉讼中,本院已经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4辆车,但在执行中未能实际扣押。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渔船、民政、工商总局、船舶、保险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的1348127.21元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