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梁世金,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百合乡。
申请执行人:何金荣,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百合乡。
被执行人:惠州市粤桂船务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菜园墩8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廖恩光。
申请执行人梁世金、何金荣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粤桂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8]172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惠州市粤桂船务有限公司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惠州市粤桂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民政、工商总局、船舶、保险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粤桂船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56553.00元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粤桂船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