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以西新保辉大厦主楼22H。
法定代表人:张先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红,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顺母钓鱼礁。
法定代表人:童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35、159至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住所地、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以及现场调查,除已扣划被执行人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63.3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611446.5元,实现24163.3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