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一海通全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海运中心岸楼503、504房。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 深圳平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安澜大道11号12栋505。
法定代表人:罗金龙。
被执行人: 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公路东海王大厦F栋2层。
法定代表人:罗金辉。
申请执行人深圳一海通全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平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深圳平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8)粤7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平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住所地、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以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平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81637.56元,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平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维尔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