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终结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公寓10层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观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萍,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遂溪县杨柑杨龙沙石场。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原龙眼加油站西。
主要负责人:彭东明,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 彭东明,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溪县杨柑杨龙沙石场、彭东明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遂溪县杨柑杨龙沙石场、彭东明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8)粤7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遂溪县杨柑杨龙沙石场、彭东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住所地、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以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遂溪县杨柑杨龙沙石场、彭东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81637.56元,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遂溪县杨柑杨龙沙石场、彭东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