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苏秀全,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锡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儒,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有献,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曾美妹,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秀全与被执行人郑有献、曾美妹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7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郑有献、曾美妹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有献、曾美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住所地、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有献、曾美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有献、曾美妹负担的1709878.5元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有献、曾美妹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