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运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村振兴路南52号。
被执行人:江西吉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运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吉顺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3月27日立本案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2549.9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上述债权均未得实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已就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与申请执行人作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